- 01.绪论Ⅰ
- 02.绪论Ⅱ
- 03.刑法概说Ⅰ
- 04.刑法概说Ⅱ
- 05.刑法基本原则Ⅰ
- 06.刑法基本原则Ⅱ
- 07.刑法效力Ⅰ
- 08.刑法效力Ⅱ
- 09.犯罪概说Ⅰ
- 10.犯罪概说Ⅱ
- 11.犯罪构成·总论Ⅰ
- 12.犯罪构成·总论Ⅱ
- 13.犯罪构成·总论Ⅲ及罪体Ⅰ
- 14.罪体Ⅱ
- 15.罪体Ⅲ
- 16.罪体Ⅳ
- 17.罪体Ⅴ
- 18.罪体Ⅵ
- 19.罪责Ⅰ
- 20.罪责Ⅱ
- 21.罪责Ⅲ
- 22.罪责Ⅳ
- 23.罪责Ⅴ
- 24.罪责Ⅵ及罪量Ⅰ
- 25.罪量Ⅱ
- 26.罪量Ⅲ
- 27.未完成罪Ⅰ
- 28.未完成罪Ⅱ
- 30.未完成罪Ⅳ
- 30.未完成罪Ⅳ
- 31.共同犯罪Ⅰ
- 32.共同犯罪Ⅱ
- 33.共同犯罪Ⅲ
- 34.共同犯罪Ⅳ
- 35.单位犯罪Ⅰ
- 36.单位犯罪Ⅱ
- 37.竞合论Ⅰ
- 38.竞合论Ⅱ
- 39.刑罚概说Ⅰ
- 40.刑罚概说Ⅱ
- 41.刑罚体系Ⅰ
- 42.刑罚体系Ⅱ
- 43.刑罚裁量Ⅰ
- 44.刑罚裁量Ⅱ
- 45.刑罚执行Ⅰ
- 46.刑罚执行Ⅱ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浙江义乌人。1977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12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陈兴良教授的主要研究成果可以概括为三大方面:一是刑法哲学研究,二是规范刑法学研究,三是判例刑法学研究。前者的贡献在于提升刑法学的学术品味,后二者的作用在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中说:在1997年刑法修改讨论中,有学者提出了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主张,并被采纳。